本報訊 (記者 王殿學) 昨天上午,黃靜訴華碩案第二次在海淀法院交換證據(jù)。黃靜一方補充了14份證據(jù),華碩方補交了7份證據(jù)。法官要求黃靜方于6月11日,將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帶到法院。
因為第一次交換證據(jù)時黃靜代理人提出對華碩的維修單進行真?zhèn)舞b定(本報5月12日曾報道),華碩方昨天將維修單的原件帶到法院。黃靜代理人看后表示,華碩在朝陽法院的官司中也提供了其中一份原件,但是兩個原件相比,簽名的位置不同。他要求華碩提供全部的維修單,以便鑒定真?zhèn)巍?/p>
法官說將擇日決定是否全部提供。
黃靜代理人還申請海淀法院調(diào)取從黃靜筆記本電腦上換下的CPU。
交換證據(jù)時,法官要求黃靜方在6月11日把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帶到法院。
因為雙方證據(jù)較多,法官將雙方的舉證期限確定為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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