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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無限麻煩”

2009-05-09 17:29:07      挖貝網
當創(chuàng)業(yè)變得越來越容易甚至浪漫,當便利的企業(yè)中介服務無處不在時, 創(chuàng)業(yè)者更需要關注相關細節(jié),關注程序的規(guī)范。

  有限公司的無限麻煩

  大家在做生意、辦企業(yè)的時候,最常用的形式就是建立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公司類型對投資者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如果投資者由于經營不善而公司倒閉,那么公司出現的債務,投資者也只需用自己投進去的錢來償還,賠光為止。

  可是,在浙江省杭州市有一家叫明眾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卻要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除了賠光了出資款以外,公司股東還需要用自己的家當來償還債務。

  股東:無限責任?有沒有搞錯!

  杭州明眾公司主要經營的是化纖產品。所謂的化纖產品實質上就是經過石油提煉出來,用于生產布料的半成品。2007年,由于明眾公司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導致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倒閉時,明眾公司不但沒有任何的資產,而且還一共欠中國銀行蕭山支行97萬的貸款。

  明眾公司有兩個股東,沈水中的股份占到公司的95%。

  股東沈水中是最后一個離開公司的??粗恍﹤鶛嗳嗽诎徂k公室內的桌椅,沈水中的眼淚忍不住掉下來。

  關閉了明眾公司以后,大股東沈水中暫時沒有再次創(chuàng)業(yè)的想法。在朋友的邀請下,他在朋友的公司里打工。但是,人如果要是倒霉,喝涼水都塞牙。這天,突然法院的兩個同志來找到他,遞給他一張傳票。沈水中一看,告他的是中國銀行蕭山支行,該行要求明眾公司償還97萬的貸款,股東沈水中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沈水中覺得很意外!自己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既然公司已經倒閉了,而且自己的58萬投資款也都已經賠光了,責任也就應該了了?,F在,為什么銀行還要自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償還銀行的97萬貸款呢?沈水中說:“肯定是搞錯了!不可能我是無限的責任。我有國家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銀行:堅決追討惡意貸款人!

  宓健行長是中國銀行杭州蕭山支行專管追償欠款的副行長。

  這天,下面的二級支行向他匯報:有一家叫明眾公司的企業(yè)有97萬的貸款已經到期,但是一直沒有償還。宓行長要求下屬支行進一步做明眾公司的工作,追回貸款。而這份責任就落在了中國銀行杭州蕭山瓜力支行行長吳宇峰的身上。他找到了沈水中。但是,此時的明眾公司經營已經舉步維艱。吳宇峰說:當時的明眾公司進來的貨,價格1萬,以前能賣10200元,可是由于市場行情波動,后來賣8500元也有,9000元的也有,所以這樣虧下去,他們沒有能力還這筆款。

  看到明眾公司已經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銀行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貸款本金一下子還不了,可以利息先付一下。雙方商定每個月還三萬。 但是,三個月過去了,沈水中沒有償還銀行一分錢。

  當吳宇峰再次找到沈水中的時候,他的答復是:“我已經沒有錢賺了,企業(yè)已經倒閉了,沒有這個能力還錢。”

  隨后,沈水中突然從銀行的視線里消失了。

  吳宇峰想到了能想到的所有辦法尋找沈水中,但是始終找不到。這件事情的發(fā)生,讓銀行和沈水中的關系徹底破裂了。

  行長宓健說:“這是對自己不負責任,對銀行不負責任,那肯定是故意的。他知道錢還不了了,跑掉了。那么說白了,就是種惡意逃債啊。”

  應該說,當時銀行對沈水中的判斷,畢竟是一種懷疑。但不久沈水中的再次出現,讓銀行更加堅信了這種猜測。

  三個月以后,下面支行的人來到宓健辦公室,告訴他:沈水中回來了,而且在做貿易,自己有一個小的經營部,還開著個車,過得也挺瀟灑。

  公司垮了,自己還過得很滋潤——銀行分析有懂法律常識的人在給沈水中出主意,就是你注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反正你公司倒掉了,你個人犯不著還款。

  沈水中的行為讓宓行長更加確信他在利用有限公司的優(yōu)勢逃債。宓健說:“我們從各方面了解到一些信息,他自己另外辦了一個小的公司,還在那里運作。而且他個人家里條件也不錯,自己還開了一個小車到處跑。我們當時更覺得這97萬有必要通過各種渠道來予以清收。”

  得知銀行認為自己過得很瀟灑,沈水中和他的家人很著急。

  沈水中的妻子說:“他們是自己的想法而已。他們說我們還瀟灑,我們拿什么東西去瀟灑?”她說,他們現在所用的車并不是他們的,是朋友借的。她還出示了他們所用的桑塔納車行車本,車主的確不是他們夫妻。

  但問題的關鍵,已經不在這里。一個新發(fā)現使得形勢急轉直下。

  百萬無限責任從何而來?

  對于銀行來說,如果放出去的貸款不能償還,從放貸員到行長都要承擔責任。加上感覺到沈水中是在惡意逃避償還貸款,因而銀行下定決心要追回這筆貸款。

  就在這時,轉機出現了。在仔細查閱明眾公司注冊資料時,銀行發(fā)現沈水中并沒有按照規(guī)定來出資!

  原來當初明眾公司的注冊資金為60萬,沈水中出資為58萬。但是,銀行發(fā)現:沈水中在出資時有一個瑕疵。在蕭山審計事務所給明眾公司出據的驗資證明上,寫明了沈水中出資為58萬——出資證明是一個公司注冊資金是否到位的法定證據,那么銀行為什么還要說有瑕疵呢?宓健說:“盡管他有審計事務所給他出的驗資證明,但是審計事務所憑什么出這個驗資證明呢?再進一步挖下去,就發(fā)現有兩個存折,他是通過存折去驗資的。”原來銀行在到蕭山工商局調查明眾公司的檔案時發(fā)現:明眾公司成立時,用于驗資的是沈水中個人存單。

  宓健說:“他這個錢不是在企業(yè)賬戶上,也不是結算賬戶,而是在他個人賬戶上。有可能就是注冊資金不到位?。?rdquo;

  銀行方面認為:如果注冊資金不到位的話,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格就不成立,那么沈作為出資人股東,就必須對整個經營過程當中產生的后果負全部的責任,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權利義務,他不能享受。

  那么既然不是有限,那就是無限,作為出資人就是要以自己最大的能力甚至是家產,來償還銀行的債務。

  銀行由此認為沈水中應該承擔無限責任償還97萬欠款。

  那么,當初明眾公司的注冊資金真的沒有到位嗎?

  對于銀行的說法,沈水中感覺很冤枉,他說自己當初已經足額出資了。對于銀行所說的出資瑕疵,他說自己并不知情。當初,由于自己不懂得注冊公司的程序,所以一切都請朋友幫忙,朋友怎么說,自己就怎么做了。審計事務所讓他把58萬存款拿去出資,他就把家里的銀行存折給了蕭山審計事務所。沈水中沒有想到,當初驗資時一個疏忽會讓他今天的處境如此尷尬。

  那么沈水中所說的是不是事實呢?杭州蕭山審計事務所副所長回憶起當初的情況說:“那時候的驗資很不規(guī)范。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都是這樣。至于你這個出資證明,當時具體要哪些手續(xù),我也不清楚。”

  注資疏忽惹下破財大禍

  雖然沈水中感到很委屈,但是畢竟不能證明當初他的注冊資金到位,因此銀行認為他應該承擔無限責任償還銀行貸款。不久,銀行向蕭山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明眾公司償還97萬的貸款,大股東沈水中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后,宓行長也很擔心,認為如果這場官司不能勝訴,可能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有可能其他類似的一些企業(yè),一旦出現某些經營困難跡象的時候,不是從最負責任的態(tài)度,從企業(yè)對銀行負責的角度去搞經營,而是有可能效仿這種行為,不還貸,反倒個人還過得挺好。銀行有這方面的壓力呀。”

  然而,讓有限公司的股東來承擔無限責任,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學術界也存在爭議。那么法院最終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不久,蕭山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蕭山明眾物資有限公司返還中國銀行杭州市蕭山區(qū)支行借款97萬元,沈水中對付款義務負連帶責任。這也就意味著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杭州蕭山區(qū)法院法官認為:雖然本案中有一份驗資報告,但是來源于沈水中提交的兩份個人存單,而個人存單不能用于驗資。所以本庭認定兩股東資金未到位,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不再受有限責任保護,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一判例北大法學院教授尹田認為值得推廣:“在股東虛假驗資、投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認定由公司來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話,那么實際上債權人的利益,就根本得不到保護。除此,還可能會滋長這樣一種投資人在注冊公司時,根本不向公司注入資金,或者是注入資金之后又抽逃,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完全可能成為投資人用來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用來坑害債權人的工具。因為它是個空殼,那么對債權人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說只要投資人實施了這樣一種違法行為,那么他對公司的債務就要承擔無限責任,這對于我們規(guī)范公司的登記注冊秩序,對于規(guī)范我們的市場秩序,建立一個公司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應該說,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非常成熟的公司形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那些開辦企業(yè)股東的利益,讓這些股東們在生意失敗以后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但是,由于一些人在注冊公司時,并不懂公司注冊程序,全權委托一些中介來進行可能不規(guī)范的注冊,而這恰恰可能是企業(yè)以后經營的巨大隱患,值得當今那些滿懷夢想的年輕“創(chuàng)業(yè)家”們關注警醒。

   面對信譽,別說你不知情

   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fā)展的三駕馬車分別是:利益驅動、誠信契約、優(yōu)勝劣汰。在中國這樣一個尚未規(guī)范的市場環(huán)境中,這三個方面其實都存在很大問題。本案例就是一個違背第二條原則的典型情況。

  表面上看,股東由于自己注冊公司時不嚴謹,給人抓住了把柄,不得不承擔無限責任。但是往深層次去挖掘就會發(fā)現:這是涉及企業(yè)誠信契約意識的一個案例。我們不妨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注冊資金不到位是很多中小企業(yè)的通病。如果不借款、不打官司,這個問題顯得并不重要。但一旦遇到本案例中的糾紛,麻煩就來了,用自己不知情來推脫是沒有依據的。所以中小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風險,在發(fā)生問題時僅承擔有限責任,就必須在注冊時使注冊資金到位,不留任何漏洞。

  其次,出了問題就要積極面對,逃避不是辦法。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誠信職責。即使不能一次還清,也可以與銀行協(xié)商,慢慢還賬。如果有意識地利用“有限公司”逃避責任,對自己、他人都是不負責任的,將來如何在社會上生存?一個人如果沒有了信譽,在市場經濟中就應該上黑名單。當然由于中國目前還沒有類似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系統(tǒng),所以才導致了很多人“鉆空子”,在一個地方搞砸了,換一個地方重新注冊,照樣可以活得很滋潤。

  最后,對于一個注冊資金只有60萬的企業(yè),銀行為何給它97萬元的貸款?如果出現壞賬,銀行的利益靠什么來保障?所以銀行在這個案例中也有責任。如果明眾在注冊時沒有瑕疵,銀行的貸款就只能打水漂了。

  這個案例暴露出的是一個系統(tǒng)性問題,誠信契約意識不到位,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人們不敢輕易相信別人,結果只能用最笨的方法來保護自己,從而加大了運營成本。這就是為什么“中國人勤勞而不富有”的根本原因。誠信的缺失,使整個社會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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