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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專家朱少平:信托公司從事PE具更多便利條件

2008-09-07 13:09:09      挖貝網(wǎng)

  隨著投資市場的發(fā)展,多種多樣的投資理財形式進入人們的視野,信托PE也得到了越來越多高端投資人的關注。由于國內信托PE業(yè)務還處在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對很多方面還存在一些爭議。有人認為,信托公司從事PE是不務正業(yè),也有人說開展這種業(yè)務還存在很多退出渠道等方面的障礙,信托公司肯定是一陣熱乎過去就沒興趣了。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立法專家朱少平。

  記者:信托公司做PE,是否具有便利條件?

  朱少平:PE本來就是信托公司的業(yè)務范圍,由于制度設計及公司本身的特點,信托公司做這種業(yè)務也會得心應手。為理解這一點,我們要先了解PE的概念。所謂私募股權投資,是指某種專業(yè)投資機構,通過私下募集資金,從事股權投資。它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這種機構要通過私募的方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所謂私募方式就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特定”的范圍通過一定的條件,如資金額條件,機構條件等加以限定);二是以私募來的資金從事未上市股權的投資,獲取股權快速增值的高收益;三是從事這種投資活動要采用一定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基金制。采用公司制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采用合伙制即為從事股權投資的合伙企業(yè)(在我國,所有合伙企業(yè)都是私募的);采用基金制即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是采用私募的方式募集來的,而募集資金因采用形式的不同體現(xiàn)不同的法律關系,如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托關系、基金關系與委托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不同的后果,因而大多數(shù)信托公司以外的機構從事PE通常只能采用其他組織形式,而且不能采用信托方式(商事信托只能由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經(jīng)營)。信托公司則不然,由于其獨特的制度架構與信托財產獨立性特點,使信托公司從事PE投資,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與組織形式。不僅如此,其他機構從事PE投資采取基金模式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只能依據(jù)公司法或合伙企業(yè)法做成“變相”基金,而信托公司卻可依據(jù)信托法及相關管理辦法,做成信托型PE基金。因此,一般來說,信托公司從事PE具有比其他機構更多的便利條件。

  記者:信托公司做PE能否與其他機構進行合作?

  朱少平: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信托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資金集中后,又能通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點與他人合作進行共同投資,以獲取更高的投資收益。

  記者:最近,銀監(jiān)會為規(guī)范和引導信托公司做PE,出臺了一份 《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yè)務操作指引》。你如何看待這個文件?

  朱少平:首先我非常贊同監(jiān)管機構出臺這樣的文件。雖然這個文件不是為信托型PE打開大門,因為在此之前這個門已是開著的,但以前的門開的比較小,大家通過時不那么方便,通過這個文件把門開大了。不僅如此,它還為敞開了的大門安排了門童,為賓客的出入指引門路,辨明方向,并“監(jiān)督”其不要走錯門或做錯事。也就是說,以前信托公司也能做PE,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操作規(guī)范,大家做起來不那么順手?!恫僮髦敢返某雠_,一方面表示銀監(jiān)會十分重視和看好信托公司做PE。同時表明,監(jiān)管機構為信托PE提供了更進一步的法律依據(jù)和具體的操作方法。當然,對這個辦法我也覺得有點美中不足,就是“辦法”把私募股權投資叫私人股權投資。這是一個外來語翻譯上的差別,但這么一叫就可能使人產生某種誤解。當然這也可能會習慣成自然,大家都這么叫著叫著也就能理解了?!熬然稹币辉~不也是救火災一詞的簡化嘛。

  記者:你認為信托公司從事PE中最應注意什么問題?

  朱少平:私募與公募不同,公募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對此,法律與監(jiān)管文件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要求。私募投資則一般不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在私募投資中,人家成百上千萬的資金交給你,雖然對你很信任,很放心地將財產交給你,但這并不等于別人不關心這筆財產,不在意資金管理與收益。所以,對信托公司來說,盡管是私募投資,為了取信于投資者,也應當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披露投資經(jīng)營中的有關重大信息。對此,銀監(jiān)會出臺的《操作指引》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記者:聽說信托型PE目前存在退出渠道不暢的問題,有的業(yè)內人士或明或暗地表示這是因為有關監(jiān)管機構在從中作梗。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朱少平:你所說的只是這種PE所投的企業(yè)在IPO時所遇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信托型PE存在,合伙型PE同樣存在。對這個問題,我的看法:一是PE的退出渠道不只是IPO一種,除IPO以外還有多種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產權交易所交易、并購、公司回購等,因此不存在退出不暢問題,關鍵是大家都想通過IPO使退出的價格更高一些,這樣就存在一定的困難了。二是關于IPO的問題是由有關法律規(guī)定引起的,不能認為是誰在作梗。由于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對于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要分別為其開立法人或自然人賬戶,而信托型PE與合伙型PE本身卻大多數(shù)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因此他們持有的IPO股權要交易時,證券公司無法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為解決這個問題,證券監(jiān)管及相關機構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為其辦理開戶賣出股份的賬戶,但這仍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在他賣出之前,公司要配股或進行比例增發(fā)就無法認購。因此,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修改法律或者依法制定相關的細則。據(jù)我所知,相關監(jiān)管部門也在積極研究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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