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晚間,新三板掛牌企業(yè)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ST新綠,834632)董事會先后發(fā)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公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63號):
一、違規(guī)事項
1、公司申請股份公開掛牌轉讓過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1)公司在申請股份公開掛牌轉讓過程中所披露的文件;
(2)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2、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1)虛增2015年主營業(yè)務收入;
(2)虛增期末固定資產原值2728萬元;
(3)隱瞞期末負債;
(4)隱瞞2015年關聯(lián)方資金往來發(fā)生額;
3、公司披露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1)公司披露的《關于山東新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lián)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存在虛假記載;
(2)公司披露的董事會決議內容與事實不符;
(3)公司披露的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歸還情況與事實不符;
4、公司未按規(guī)定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信息;
二、受到的監(jiān)管措施
鑒于上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新綠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2、對張永勝、張從光、孫志旭、陳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3、對趙鑫慷、韓廣星、陳文軒、趙炯、李飛、李蘭濤、蔡磊、李金、邵文海、張欽城、李皓月、盧運東、尤華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三萬元罰款。
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會擬決定:對陳思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根據(jù)《證券法》第二百三十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我會擬決定:對陳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隨后,公司主辦券商海通證券在12日晚間也發(fā)布風險提示公告,公告中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上述擬被處罰的主體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新綠股份、陳思、張永勝、張從光、孫志旭、陳星還可以要求聽證。對于上述擬被處罰的主體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經證監(jiān)會復核成立的,證監(jiān)會將予以采納。若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jiān)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的決定。公司已接受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所采取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主辦券商海通證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同時重點提醒:公司未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規(guī)定披露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
根據(jù)全國股轉官網資料顯示,新綠股份于2015年12月15日正式掛牌新三板,實際控制人為陳星,公司主要從事肉牛育肥、屠宰以及牛肉類產品的加工、銷售,具有獨立完整的采購、養(yǎng)殖、屠宰加工和銷售等業(yè)務體系。
掛牌時公司股東中機構云集,其中不乏知名機構,公司22名股東,只有5名自然人陳星、盧運東、韓廣星、尹為民、邵文海,其他17名股東均為投資機構。
再回看證監(jiān)會的處罰公告,對公司的實控人、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等17人處以3萬到30萬元不等的罰款,基本一網打盡了公司的董監(jiān)高。
最為嚴厲的是,證監(jiān)會決定陳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在新三板歷史上可是第一例了。
陳思何許人也,筆者查閱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發(fā)現(xiàn),2011年2月10日,新綠有限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赤澤壽將其持有新綠有限50.00%的股權轉讓給陳思。2011年11月13日,新綠有限召開董事會會議,同意綠安進出口公司將其持有新綠有限的221.00萬股股權以每股1元的價格分別轉讓給陳思176.80萬股、盧運東26.52萬股、韓廣星17.68萬股,至此陳思持有公司90%的股權。2011年11月28日,新綠有限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陳思將其持有新綠有限397.80萬股股權轉讓給陳星,轉讓價格為397.80萬元,從此陳星開始持有公司90%的股權。
同時發(fā)現(xiàn),公司曾在2017年8月30日發(fā)布的公告:目前正在進行財務自查及整改,并積極配合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陳星先生與莒南鴻潤食品有限公司、山東綠潤食品有限公司、山東綠安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綠潤食品有 限公司、湖北綠潤食品有限公司、山東綠色樂園食品有限公司、莒南縣永旺肉牛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的實際控制人陳思先生為父子關系,從2007年至2015 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向上述關聯(lián)方累計拆出資金人民幣 67,486.26萬元,上述關聯(lián)方累計償還資金人民幣58,436.25 萬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應收上述關聯(lián)方資金余額為人民幣9,050.02萬元。
至此筆者終于明白為什么證監(jiān)會只對實際控制人陳星給予警告并處總計四十萬元罰款的處罰,卻對公司實控人陳星之父陳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嚴厲處罰。
一家造假的企業(yè)竟然可以瞞過云集的知名機構,瞞過明星做市券商,所以筆者一直認為亂象就必須用重典,這是新三板的第一例,但筆者相信很快就會有第二第三例。
筆者認為唯有堅持嚴厲監(jiān)管才能凈化新三板市場,才能提升新三板整體質地,才能保證新三板健康有序地良性發(fā)展。
7月13日,證監(jiān)會在“證監(jiān)會發(fā)布”中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證券法律體系對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進行規(guī)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制度,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對投資人分析證券投資價值、判斷投資風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有的上市公司出于粉飾業(yè)績、炒高股價等目的,披露虛假的經營和財務信息,有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隱瞞重大事項,侵害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嚴重違反市場“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侵蝕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誠信基石,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我會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一旦發(fā)現(xiàn)必將果斷亮劍,重拳出擊,堅決查處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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