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改革標志著新三板正式成為場內交易所,向北京交易所方向發(fā)展。
今天子沐帶在大家來看看本次新三板新政中最重要的交易制度改革。
之前的“不連續(xù)競價”或是“非連續(xù)競價”被“集合競價”取代。并且在本次發(fā)布的《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股票轉讓細則》中,不僅詳細制定了集合競價,還包括連續(xù)競價。
可以說,新三板自此正式成為場內市場,有了交易所的性質。
那么關于這份“股票轉讓細則”我們需要關注那些內容呢?子沐君做一下摘要和點評,如下:
先說最最最重要的,改革交易制度的原則是“可實現最大成交量”這句話寫在第19頁。全國股轉公司也想盡自己的最大力量讓流動性好起來。
細則一開始就確定了新三板股票轉讓方式:“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協(xié)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注意,這里寫的是三種,不是兩種,但在隨后的條款中規(guī)定“除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競價轉讓方式。”
所以:
現有做市轉讓企業(yè)的轉讓方式改為:盤中做市轉讓+盤后協(xié)議轉讓+特定事項協(xié)議轉讓(另行制定)
現有協(xié)議轉讓企業(yè)的轉讓方式改為:盤中競價轉讓+盤后協(xié)議轉讓+特定事項協(xié)議轉讓(另行制定)
特定事項指: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
競價轉讓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xù)競價,而采取連續(xù)競價方式的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另行制定。
這就是說,何時采取連續(xù)競價,由股轉公司定,而用再次上報證監(jiān)會了。
權利下放對于新三板來說才是真正的利好。這樣看來,集合競價可隨時變?yōu)檫B續(xù)競價,相比做市轉讓更吸引力。
那么,做市企業(yè)也想轉為集合競價轉讓怎么辦呢?
細則里有規(guī)定,“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征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要是兩三家做市商還好說,要是十幾家可幾十家做市商,企業(yè)還就真的難辦了。只能等待混合做市制度的。
那么具體的交易時間呢?
細則規(guī)定“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這里跟A股一樣,增加了集合競價的時間。“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xié)議轉讓除外。”
這些都沒有老樣子。
值得注意是,對于烏龍指有了新規(guī)定,細則中規(guī)定:“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認定,可以采取適當措施。”以前發(fā)生烏龍指事件,根本沒有挽回的余地。
什么是“顯失公平”呢?
恐怕烏龍指只是顯失公平的其中之一而已,那么虛高報價,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非法老股轉也是“顯失公平”的。對于二級市場交易機構亂報價,股東之間隨意爆出的“1元”、“1分錢”交易也是“顯失公平”的。
對于這些行為,如果造成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的,那以就很可能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宣布取消轉讓,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guī)轉讓者承擔。
這下可就麻煩了。所以股東之間的股權問題,還是在掛牌之前就解決了吧。這里全國股轉公司來真的了。
做市轉讓變化不大
股轉公司站在投資者一方
在交易時間上,還是T+1,做市商T+0。沒有變化。
注意,未來的私募做市與私募市值維護的區(qū)別也在于此。私募做市可以T+0,私募維護市值就只能T+1了。
這也是為什么做市企業(yè)的市值管理都找做市商幫忙。但是做市商又怕被按上操縱股價的罪名。這也是企業(yè)從做市轉協(xié)議的原因之一。
那么集合競價要提前15分鐘,那么
做市商的報價可不可以提前到9:15呢?
當然是可以的。其他做市要求幾乎沒有變化。只是“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于履行買入報價義務。”這相當于收購一樣的。
單個做市商持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于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也就是做市至少提供3個小時的報價,休息1個小時。
子沐猜測,開盤一般會有報價,上午收盤,下午開盤,下午收盤其間都要有報價。那么最可能沒有報價的是上午10:00-10:30和下午的14:00-14:30。從現在的交易狀況看,在這兩段時間里,交易是不活躍的。
在做市成交價格上,全國股轉公司是站在了投資者一方,投資者買入價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投資者賣出價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報買入價格的,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也就是說,買高了的,按做市的低價成交,賣低了的,按做市的高價成交。是不是感覺好貼心呀。
做市商的互報成交的時間為盤后的15:00至15:30,這與盤后協(xié)議轉讓時間一樣。并不顯示在系統(tǒng)上。
做市企業(yè)的成交怎么算了?
做市企業(yè)的成交額:盤中成交+盤后做市商互報成交+盤后協(xié)議成交++特定事項協(xié)議轉讓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的價格區(qū)間更大了,可以是前收盤價的200%,也可以是當日最高價,可以是前收盤價的50%,或最低成交價。
也就是說,收盤價上漲了200%,他們價格可以再漲200%,如果收盤價下跌50%,他們的價格也可以是下跌50%。
這樣的規(guī)定讓做市商不敢在盤中胡亂報價,否則無法實現頭寸。況且,做市商的互報成交也會布,成為公開信息。
另外,股轉公司為做市提供了10檔買賣價格,實時發(fā)布時只發(fā)布3檔買賣價格。
協(xié)議轉讓的乾坤大挪移
新三板市場沒有期待的盤后大宗被盤后協(xié)議轉讓取代。這個盤后協(xié)議轉讓就是手拉手的指定對方的協(xié)議轉讓。雖然是盤后協(xié)議,但是在盤中9:15至11:30、13:00至15:30時也可以報價。只是成交時間是在15:00至15:30,這個時間與做市商間的互報重合。對于盤后大宗的報價范圍與做市商一樣。
舉個極限交易例子:如果以4元開盤,下跌50%收盤是2元,盤后大宗按收盤價再下跌50%,就是1元。如果以4元開有盤,上漲了200%,是8元,盤后再上漲200%,就是16元。同時是4元開盤,因為收盤價的不同,盤后的價格差距達極大。
之前不同的是,盤后的協(xié)議轉讓的每筆交易也將成為公開信息。
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者轉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xié)議轉讓。
競價轉讓 謎一樣的女人
以下內容必須記住:
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創(chuàng)新層股票,交易主機于每個轉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基礎層股票,交易主機于每個轉讓日的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這跟做市企業(yè)的收盤價計算方式類似。
采取連續(xù)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5為連續(xù)競價時間,14:55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何時撤單請注意時間
“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鐘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采取連續(xù)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每個轉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即使是集合競價交易,仍然要防止烏龍指的出現,因此,采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為前收盤價的50%至200%。
在連續(xù)競價時,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這就意味著,14:55之前的成交價至關重要。
在集合競價確認成交價上的算法與A股略有不同,“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
新三板采用的是:數量差優(yōu)先原則,其次是最近成交價優(yōu)先原則。
在一個股權高度集中的新三板市場下,股東具有更高的一級的定價權。在這一點上,投資機構可能要有此失落了。股東完全可以通過高報價的虛假成交迷惑投資者。只是要考驗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這也是為什么創(chuàng)新層要求50名合格投資者的關鍵。虛高的報價肯定就會引發(fā)外部股東的異議。
重磅的在最后
操縱方法都寫到自律監(jiān)管中
(一)可能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xù)買入或賣出相關股票;
(二)單個證券賬戶,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lián)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
(三)單個證券賬戶,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lián)的證券賬戶,大筆申報、連續(xù)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
(四)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以影響股票轉讓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
(五)集合競價期間以明顯高于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后又撤銷申報,隨后申報賣出該證券,或以明顯低于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后又撤銷申報,隨后申報買入該證券;
(六)對單一股票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xù)交易;
(七)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八)單獨或者合謀,在公開發(fā)布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前買入或賣出相關股票,或進行與自身公開發(fā)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股票轉讓;
(九)申報或成交行為造成市場價格異常或秩序混亂;
(十)涉嫌編造并傳播交易虛假信息,誘騙其他投資者買賣股票;
(十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異常轉讓。
主辦券商發(fā)現客戶存在上述異常轉讓行為,應提醒客戶;對可能嚴重影響交易秩序的異常轉讓行為,應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司。
還有好多,就不轉載了,可以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官方網站查閱,也可以到新三板報官方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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